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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芝公积金贷款

林芝公积金贷款条件、林芝公积金贷款提取以及林芝公积金贷款查询等,林芝市已正式实施新政策的内容,目前按照新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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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林芝公积金贷款条件

    现行中: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前连续六个月(含)以上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

    异地互认:职工可持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就可以向户籍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林芝市已正式实施新政策的内容,目前按照新制度执行,详情如下:

    林芝公积金办理贷款条件:

    在林芝地区或区内外购买住房、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且在林芝地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职职工。

    林芝公积金贷款查询

    电话查询

    住房公积金查询系统热线:0891-6829730、0891-6829731、0891-6829732、0891-6829733(24小时服务)

    住房公积金电话查询系统服务范围覆盖全区,用户只要拨打查询热线,输入个人身份证号码及密码(初始密码000000),即可查询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和贷款余额。

    网点查询

    持本人身份证前往公积金管理中心大厅查询。

    地址:西藏自治区林芝地区林芝县

    邮编:860000

    电话:0894—5832221

    短信查询

    服务内容:

    公共信息服务包括住房公积金政策宣传、业务通告等,个性化服务包括账户变动通知、业务办理进度及结果告知等。

    收费标准:

    免费。12329短信是面向社会公众的非紧急类公益服务短信,专门用于住房公积金工作和服务,不向社会公众收取信息费用。

    林芝公积金提取

    提取条件

    房屋类:

    1、购买、、大修自住住房的;

    2、建造、翻建;

    3、支付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15%以上部分的;

    4、偿还个人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非房屋类:

    1、达到国家法定离退休年龄,或已正式办理了离退休手续的;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3、出境定居的;

    4、正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5、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患重病(慢性肾衰竭、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和因做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6、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7、连续失业两年以上,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8、职工在职期间去世,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领取;

    9、职工为农业户籍或非本地区户籍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提取材料

    房屋类:

    购买自住住房

    1、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房等自住住房的,提交《房屋所有权证》(或购房合同、购房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

    2、购买二手房(含房改房)的,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房屋过户完税证明及土地转让证明。

    3、购买承租权住房的,提交《购房协议》、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产转让的收费票据、《公有住房承租证》原件及复印件。

    4、职工支取住房公积金间隔期为3年。

    5、支取或缴存住房公积金不满3年的不再给予批准住房公积金贷款。

    6、各县公积金的支取由各县财政统一上报,不在个别办理。

    林芝房屋类公积金提取材料

    建造自住住房

    1、建造自住住房的,应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购买建筑材料及其施工费用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

    2、翻建自住住房的,应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购买建筑材料及其施工费用发票、《房屋所有权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3、县、乡、村修建住房无以上证件的需提供县建设局或土管局证明或乡级政府证明材料。

    自住住房

    4、职工大修自住住房的,需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土地证》、或乡镇府出具的房屋修建证明或县建设部门出具的证明、购买建筑材料及其施工费用发票。

    林芝非房屋类公积金提取材料

    1、离休、退休的,提交离退休证或离退休审批表的原件及复印件;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残疾人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3、出境定居的,提交公安等有关部门签发的出境定居手续(移民纸、定居卡、永久居住签证等)的原件及复印件。

    4、非本地区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原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5、调离本地区的,提交调入单位开具的调转证明或调入单位职工个人公积金新账户证明。

    6、房租超出家庭收入规定比例(25%)的,应提供同一户口家庭成员工资收入证明、户口簿、租金交纳证明、《公有住房承租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属于承租非公有住房的,还应当提交经房屋租赁管理机构登记备案的证明和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凭据。

    7、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提交职工的死亡证明和合法继承有效证明。

     提取流程

    1、职工向单位提出申请,单位审核属实后,个人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和《住房公积金提取明细表》,并加盖单位公章和财务印鉴由财务人员统一办理,每月的1-15号为申请时间,16-20为支取办理时间,其余时间只受理不办理业务。

    2、单位经办人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住房公积金提取明细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到公积金中心办理提取。

    3、公积金中心将职工提取的公积金,委托银行划入《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中指定的银行存款账户。职工到所在单位财务部门领取或到县财政公积金管理部门领取。

    提取额度

    部分提取:

    1、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支取额度为支取时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存储余额(支取至整百元),且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总价额,一套房只能提取一次用于购房、拆迁补差、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2、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购房贷款的,贷款人、房产共有权人所提取的住房公积金额合计不得超过应偿还的贷款本息总额。

    3、民政部门确认的本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用于支付房租的,提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余额,合计不得超过纳入最低生活保障期间已支付的房租。

    全额提取:

    1、离休、退休的;

    2、调离本市或出国(境)定居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经县级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伤残为一级至四级),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满一年后,未重新就业和续缴住房公积金的;对非公企业职工支取住房公积金给予区别对待,即非本市户籍的职工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由用人单位出具终止劳动关系及其个人身份证明,即可支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

    5、单位依法宣告破产,职工办理失业登记,并停缴住房公积金的;

    6、职工被人民法院判刑,并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未处没收个人财产的;

    7、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

    提取时间

    一个公积金年度内只能支取一次(即需间隔满十二个月以上方可再支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