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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公积金贷款

职工和单位按月进行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的建立,推动了住房从福利分配转为货币分配的体制转轨,推动房改完成市场化住房体制转轨。枣庄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建立,有效促进了“住房体制从福利走向市场”这一房改历史使命的顺利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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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枣庄公积金管理中心

    地址:山东省枣庄市文化路112号

    咨询电话:业务科0632-3319216,会计科0632-3319072

    枣庄公积金查询

    网上查询

    枣庄住房公积金网上查询系统:http://www.zzzfgjj.com/caxun3/grgjjchaxun3.asp

    查询范围:此功能可以查询个人公积金贷款情况及个人账户余额,缴纳明细等。

    电话查询

    查询电话:12329

    服务时间:全天(除人工咨询服务)

    查询项目

    个人贷款业务:个人贷款业务咨询及办理指南。

    个人公积金账户:账户余额。

    人工咨询:公积金业务咨询、投诉建议、公积金业务指南、办理网点查询。

    网点查询

    携带本人身份证前往公积金管理中心大厅查询。

    枣庄公积金贷款

    贷款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具有枣庄市城镇常驻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3、具有固定的职业和收入,同意中心对个人信用进行查证,个人信用良好,具备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

    4、借款人已建立正常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关系,且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含)个月以上、缴存账户当前处于正常缴存状态,借款人及配偶没有为他人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或为他人提供大额商业银行贷款担保并符合借款综合测算额度;

    5、借款人在本市境内购建、回迁自住住房,且已签订真实、合法的购建、回迁自住住房合同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购建、回迁自住住房合同约定的最后一次交款时间距申请贷款日不超过12个月;

    6、借款人已交付相应比例的首付款:

    (1)首次申请贷款: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60平方米左右),已交付购房总价款15%以上的首付款;购买普通商品住房(建筑面积小于90平方米),已交付购房总价款20%以上的首付款;购买商品住房(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上),已交付购房总价款30%以上的首付款。

    (2)第二次申请贷款首付款不低于50%。

    贷款材料

    1、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商品住房

    提供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其他证明文件及购房预付款收据或全额发票的原件和复印件。

    2、购买二手住房

    提供经房产交易主管部门核准的买卖契约、税务部门出具的税费发票、房产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购买二手住房,在办理过户手续前申请贷款的,需经担保公司担保,提交担保证明文件。

    4、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

    应提供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决算和付款发票原件和复印件,翻建住房还应提供原房屋产权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7、职工在本市购买自住住房

    且已在中心受委托银行办理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在结清贷款1个月内可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转贷业务,需提供原《商品房买卖合同》、商业银行的《借款保证合同》、结清贷款凭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8、借款人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本市境内购房的

    需提供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近12个月的缴存流水及余额、缴存地无住房公积金贷款证明等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