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感医疗保险

孝感市人社局市医疗保险局主要职责是拟定全市医疗保险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协调、指导全市医疗保险机构业务工作,负责医疗保险定点医院(药店)的管理和费用结算工作。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政策范围内的医疗保险报销比例分别不低于75%和70%。在武汉定点联网医院住院就医,实行即时结算。大病保险筹资标准为职工每人每年26元,居民每人每年37元。

孝感市医疗保险局

孝感市人社局市医疗保险局主要职责是拟定全市医疗保险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协调、指导全市医疗保险机构业务工作,负责医疗保险定点医院(药店)的管理和费用结算工作。

1、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政策范围内的医疗保险报销比例分别不低于75%和70%。

2、在武汉定点联网医院住院就医,实行即时结算。

目前在武汉城市圈内率先启动了异地就医,实时结算工作。

孝感医疗保险缴费基数

为贯彻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15〕79号)精神,进一步完善孝感市大病保险办法,提高城镇职工居民大病保障水平,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调整我市城镇职工和居民大病保险政策。现将调整的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大病保险筹资标准为职工每人每年26元,居民每人每年37元。职工筹资从职工大额医疗保险100元缴费中划拨,居民筹资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划拨,参保人员个人不缴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有结余时,利用结余筹集大病保险资金;结余不足或没有结余时,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年度筹资时统筹安排。

起付标准: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1.2万元。

报销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起付标准1.2万元以上至3万元(含)以下部分赔付55%;3万元以上至10万元(含)以下部分赔付65%;10万元以上部分赔付75%。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30万元。

孝感市医保局在哪里

孝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位于城站路141号。电话:0712-2323315。

孝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设18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政策法规和劳动保障监察科)

(二)行政审批科 

(三)规划财务科(基金监督科)

(四)就业促进和失业保险科(农民工工作科)

(五)人力资源市场管理科

(六)军转干部安置科

(七)职业能力建设科

(八)人才管理服务科

(九)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科

(十)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 

(十一)劳动关系科

(十二)工资福利和退休人员管理科

(十三)职工养老保险科(城乡居民保险科)

(十四)医疗生育保险科(工伤保险科)

(十五)调解仲裁管理科

(十六)党群工作科(人事老干科、机关党委办公室)

(十七)职位职责管理与考试录用科

(十八)教育培训与考核奖惩科

孝感市医保局

孝感市医保局主要职责为:

(一)贯彻实施国家、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的政策法规;拟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配套规定和实施办法,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相关规定并组织实施,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并负责监督管理,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加强区域人才合作。

(三)拟订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相关规定,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制定年度就业再就业专项资金使用计划,拟订就业援助制度,推动创业带动就业;负责全市就业、失业、失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搜集就业、失业等相关信息,并引导就业工作;拟订应对预案并组织实施,保持全市就业形势稳定和失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四)统筹建立覆盖全市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制定全市社会保险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拟订全市城乡社会保险相关规定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市统一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续实施办法,做好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相关工作;负责拟订市级专项资金及调剂金的分配方案,编制全市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并组织基金预算的执行,承担参加养老保险退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工作。

(五)负责全市职业能力建设工作。统筹建立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统筹建立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制度,拟订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技工学校和民办培训机构的资格审批和监督管理,完善职业资格制度,组织实施劳动预备制度。

(六)贯彻执行机关、企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福利和离退休相关政策;做好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相关工作;负责拟订并发布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监督检查实施情况。

(七)负责全市事业单位人员综合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事业单位综合配套改革指导性意见;指导全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拟订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人事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加强事业单位人员宏观管理。

(八)负责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拟订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办法,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和培养工作,参与人才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引进高层次急需人才。负责全市专业技术职务综合管理和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工作,牵头拟订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相关办法、措施,负责全市专业技术资格、职(执)业资格考试工作的监督管理。

(九)会同有关部门执行全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相关政策和安置计划,负责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落实企业军队转业干部相关政策,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军转随调家属及在孝部队随军家属安置计划。

(十)负责全市行政机关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的综合管理,执行有关人员调配政策和特殊人员安置政策,牵头拟订市级荣誉制度和政府奖励制度,加强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能力建设,提高行政效能。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执行全市农民工工作综合配套政策和规划,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二)拟订全市协调劳动关系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拟订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制度并组织实施,依法处理市直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负责全市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依法对用人单位实施监察,组织查处重大案件,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十三)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公务员录用、登记、考核、任免、奖惩、职位管理、交流、培训、辞职辞退、申诉控告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公务员管理实施意见和办法,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工作人员的管理和聘任制公务员的管理。

(十四)负责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对外交流和培训工作。

(十五)负责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化(金保工程)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县(市、区)、乡(镇)、街道、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平台建设。

(十六)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