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医疗保险

鄂州市医疗保险局成立于2000年11月14日,隶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鄂州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工作的经办机构。鄂州大病医疗保险保障对象为全市城乡居民一档和二档、城镇职工医保参保人员。新生儿按原规定执行。大病医疗保险起付标准为1.2万元。

鄂州市医疗保险局

为完善全市城乡居民、城镇职工大病保险制度,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有效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切实减轻城乡居民、城镇职工高额医疗费用负担,有效缓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国办法〔2015〕57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15〕7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鄂州市实际,现制定大病医疗保险实施意见。

一、参保对象

大病医疗保险保障对象为全市城乡居民一档和二档、城镇职工医保参保人员。新生儿按原规定执行。

二、保障范围

大病医疗保险严格执行湖北省城镇职工和居民、新农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目录执行。参保的城乡居民、城镇职工患病住院和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所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支付后,个人年度累计负担的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由大病保险给予补偿。

三、保障水平

(一)起付标准。大病医疗保险起付标准为1.2万元。

(二)报销比例。参保人一个保险年度内,符合大病保险保障范围的个人负担金额累计计算、分段报销、按次结算。城乡居民一档、二档、城镇职工符合大病保险保障范围累计金额在1.2万元以上3万元(含)以下部分赔付比例分别为55%、70%、85%;3万元以上10万元(含)以下部分赔付比例分别为65%、75%、90%;10万元以上部分赔付比例分别为75%、80%、95%。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不低于30万元。一个保险年度内,每名参保患者只扣除一次大病保险起付标准金额。在计算大病保险个人累计负担额度时,不扣除贫困患者当年享受的医疗救助额度。

(三)计费周期。城乡居民一档、二档和城镇职工医保大病保险计费周期统一为自然年度。

鄂州市生育保险查询

鄂州市生育保险查询可在鄂州市医保局官方网站上查询。鄂州生育保险最新调整如下:

一、参保范围和对象

全市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应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为本单位所有在职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用。

二、缴费基数及费率

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的缴费基数,按本单位职工实际工资确定,职工工资高于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300%为基数缴纳;低于60%的,以60%为基数缴纳。

生育保险的缴费费率,为用人单位工资总额的0.4%。

生育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用。

三、缴费时间

生育保险费用实行当期缴纳制,即按月缴纳的用人单位,当月缴清当月费用;按季、半年或年缴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季、半年或年的第一个月,缴清当季、半年或年的生育保险费用。

鄂州医保局

鄂州市医疗保险局成立于2000年11月14日,隶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鄂州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工作的经办机构。

2008年9月,市政府决定将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委员会办公室与市医疗保险局进行整合,在全省率先推进城乡医保一体化试点工作。市医保局按照城乡一体、无缝对接的要求,努力破解体制、身份、资源三大障碍,深入推进我市的城乡医保一体化工作。试点工作开展以来取得了非常可喜的成绩,截至2010年,全市参保总人数达到99.13万人,占全市总人口的93%,提前2年完成了国务院新医改方案中提出的到2011年医疗保险覆盖面要达到90%以上的目标。我市每年有近4万人次的参保人员享受医疗保险住院待遇,城镇职工、城乡居民住院综合报销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均高于全省水平,基本实现了群众病有所医。中央政府网站、《求是》、《中国医疗保险》、《中国劳动保障报》、《湖北日报》等报刊媒体均用较大篇幅报道了鄂州医保的成功作法。自推行城乡医保一体化试点改革以来,医保局连年被评为全市劳动保障系统的“先进单位”、“市级最佳文明单位”,“先进基层党组织”,连续获得“全省医疗保险工作先进单位”, “全省劳动保障系统优质服务窗口”,“基金报表一等奖”等荣誉称号,鄂州医保服务大厅还被评为“湖北省青年文明号”,荣获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08—2010年度全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优质服务窗口”称号,并且是唯一的一家医保经办单位。

鄂州市医保局在哪

鄂州市医保局位于鄂州市滨湖北路1号。从鄂州西山客运站步行约80米,到达西山车站,乘坐3路,经过7站, 到达区信合站,步行约400米,到达鄂州市医疗保险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