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医疗保险

九江 医疗保险费由地税部门负责征收,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于每月1至10日全额缴纳。全县财政全额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县财政按月全额直接划拨,其他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县地税部门根据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征收计划按月征收。职工个人缴纳部分,由用人单位在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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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医保局医疗保险统一查询电话:(0792-8586309),内容包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比例查询,医保卡余额查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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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携带本人有效证件及医保卡号至九江医保中心办公大厅窗口查询。

九江医疗保险局

根据《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做好2015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赣人社字〔2015〕190号)、《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通知》(赣人社字〔2015〕403号)文件要求,现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有关待遇标准调整如下,请予执行。

一、调整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及大病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分别由5万元、7万元提高至10万元、15万元。

  有关医疗费用进入大病保险支付的起付线由各地与委托承办的商业保险机构谈判约定。

二、调整住院起付标准

  住院起付标准调整如下:

三、调整住院医疗支付比例

  将基本医疗保险在二级医疗机构住院医疗的支付比例由原75%提高至80%。调整后各级医疗机构住院医疗的支付比例如下:

四、调整重特大疾病待遇

  将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及大病保险统筹,在年度最高支付限额规定内按相应住院医疗支付比例支付。

五、本办法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此前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根据文件要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及大病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分别由5万元、7万元提高至10万元、15万元。同时,将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及大病保险统筹,在年度最高支付限额规定内按相应住院医疗支付比例支付。

九江医疗保险

缴费基数

(1)在职参保人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其上年度工资总额的6%缴纳,参保个人按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的2%缴纳;参保个人上年度工资收入超过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作缴费基数,低于60%的,按60%为基数缴纳;

(2)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和失业前已经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并领取失业救济金的失业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包括单位和个人缴费部分,均分别由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和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所在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

缴费标准

新参保(2010至2013年均未缴费)的成年人的缴费标准为1570元,未成年人的缴费标准为1060元。

缴费方式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地税部门负责征收,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于每月1至10日全额缴纳。全县财政全额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县财政按月全额直接划拨,其他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县地税部门根据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征收计划按月征收。职工个人缴纳部分,由用人单位在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缴费年限

男性参保人员缴费年限要满30年,女性参保人员缴费年限要满25年。未达到规定的缴纳医疗保险年限,退休时可以一次性清算。

缴费比例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以本人当月工资收入为基数缴费,缴费比例为8%,其中单位缴纳6%、个人缴纳2%,个人缴纳部分由所在单位代扣代缴,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费比例为0.5%,单位补充医疗保险费的缴费比例为7%,退休人员不缴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