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医疗保险

城镇居民首次参加济南医疗保险时,个人于每年12月20日前凭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近期1寸彩色白底免冠照片,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填写《参保登记表》,办理参保登记手续。乡镇(街道)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参保登记、身份核对、信息采集、录入、汇总和上报等工作。

济南医疗保险查询

济南医保网上查询

http://www.sdjnsi.gov.cn/

济南医保电话查询

济南医保局医疗保险统一查询电话:(0531-80698621),内容包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比例查询,医保卡余额查询等。

济南医保窗口查询

请携带本人有效证件及医保卡号至济南医保中心办公大厅窗口查询。

济南医疗保险查询个人账户

http://www.jnhrss.gov.cn/query/

说明:

1、系统可查询本市企业职工的参保情况,不包含机关事业职工的参保情况。

2、身份证号带X的请输入大写X。为加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现对社会保险个人用户查询系统增设登录密码以进行身份的校验。默认登录密码为身份证后六位,登录后请及时修改个人密码及电子邮箱地址.

济南医疗保险官网

http://www.sdjnsi.gov.cn/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济南医疗保险政策

第一条 根据《济南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实施办法》第二条所称的本市是包括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长清区、高新区、章丘市、平阴县、济阳县、商河县的七区三县一市,以下简称各县(市)区。

第三条 《实施办法》第二条第(一)款所称的大学生,包含在本市就学且已取得学籍的港、澳、台人员 (下同)。

《实施办法》第二条第(二)款所称的在校学生及在园儿童, 包括不具有本市户籍,在本市就学且已取得学籍的人员(含港、澳、台、外籍人员)(下同)。

第四条 根据《实施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规定,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大学生的经办管理工作;各县(市)区、乡镇(街道)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位于本辖区内中小学的在校学生、托幼机构的在园儿童和户籍在本辖区内18周岁以下居民和成年居民(以下简称其他居民)的经办管理工作。

经办管理内容包括:在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公布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名单中选择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协议,定点医疗机构日常监管考核,基金的管理,基金的结算等。

第五条 大学生、在校学生和在园儿童,应以学校和托幼机构为单位统一组织参保登记、身份核对、信息采集、录入、汇总和上报等工作。

(1)大学生、在校学生和在园儿童,凭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近期1寸彩色白底免冠照片,填写《济南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以下简称《参保登记表》),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2)学校、托幼机构负责对参保基础信息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核对录入,连同信息报盘及相关材料于每年12月20日前报送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第六条 农村居民以村(居)为单位统一组织参保登记、身份核对、信息采集、录入、汇总和上报等工作。

(1)凭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近期1寸彩色白底免冠照片,到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填写《参保登记表》,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2)村(居)负责对参保基础信息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核对录入,连同信息报盘及相关材料于每年12月20日前报送所属乡镇(街道)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城镇居民首次参保时,个人于每年12月20日前凭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近期1寸彩色白底免冠照片,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填写《参保登记表》,办理参保登记手续。乡镇(街道)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参保登记、身份核对、信息采集、录入、汇总和上报等工作。

第七条 以下居民参保时还需同时向所属市、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留存证明材料复印件备查:

(1)重度残疾人员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三)款所称的重度残疾人是指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以及多重残疾人。

(2)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需提供《山东省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且参保时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3)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抚恤定补优抚对象等人员需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证件丢失的,应由原发证部门补发或出具证明。未及时提供补发证件或有效证明的,按《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一)款标准缴费。

第八条 参保人的年龄计算日期截至参保当年的12月31日,以本人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准。

第九条 市、县(市)区、乡镇(街道)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对学校、托幼机构和村(居)报送的信息及时进行审核,存在错误信息的,反馈回有关单位更正。

市、县(市)区、乡镇(街道)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本辖区内参保人员的基础信息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后,开具《济南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通知单》(以下简称《缴费通知单》)。

第十条 参保人须在每年缴费期内采取下列方式,缴纳个人下一医疗年度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

(1)大学生、在校学生和在园儿童,由所在学校和托幼机构统一收缴,凭《缴费通知单》于每年12月31日前存入指定银行。

(2)农村居民,由所在村(居)统一收缴,凭《缴费通知单》于每年12月31日前存入指定银行。

(3)城镇参保居民,到户籍所在乡镇(街道)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后,于每年12月31日前到指定银行缴费。连续参保的,次年可直接到指定银行按标准缴费。中断参保的,需重新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后按标准缴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