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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养老保险

贵阳养老保险按国家规定的缴费比例,用人单位应缴纳缴费基数的28%以上,包含养老保险19%、失业保险1%、医疗保险7.5%、生育保险0.5%。工伤保险,根据参保单位的的经营范围和风险等,分为8个档次。参保者本人共计仅缴纳10.5%,包括养老保险8%、失业保险0.5%、医疗保险2%。贵阳养老保险可持本人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到贵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或社保经办机构查询养老保险账户信息。贵阳市社会保险收付管理中心地址:贵阳市都司路124号,电话:5500020851。

  • 19210贵阳养老保险查询
  • 19211贵阳市社会养老保险
  • 192122016年贵阳养老金调整
  • 19213贵阳养老保险缴费比例
  • 贵阳养老保险查询

    1、网上查询:

    贵阳养老保险网上查询系统:http://gzgy.lss.gov.cn/col/col110/index.html查询范围:此功能可以查询个人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信息及缴费情况等。

    2、电话查询:

    查询电话:12333查询范围:可以咨询养老金补缴(补交)、养老保险办理、退休金转移等问题。

    3、社保局查询:

    可持本人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到贵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或社保经办机构查询养老保险账户信息。贵阳市社会保险收付管理中心地址:贵阳市都司路124号,电话:5500020851;南明区社会保险收付管理中心地址:贵阳市箭道街194号南明区政府,电话:5500020851。

    贵阳市社会养老保险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5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6号)精神,为保障企业退休人员基本生活,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同意,现就2015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15年1月1日起,对2014年12月31日及以前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

    (一)退休人员(不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按照以下办法增加基本养老金:

    1、2014年12月31日及以前办理退休手续的,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110元。

    2、2014年12月31日及以前办理退休手续的,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每满1年增加3.5元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不足1年按1年计算。每月最低增加35元。

    (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按照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增加基本养老金。

    1、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550元;

    2、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养老金530元;

    3、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期间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月增加养老金510元。

    (三)按本条第(一)、(二)款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后,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退休人员再适当增加基本养老金,符合多项条件的予以累加。

    1、截止2014年12月31日,年满70周岁及以上的高龄人员,超过70周岁每满1岁增加7元,不足1岁的按1岁计算。

    退休人员的年龄认定以办理退休手续时认定的出生年月为准。

    2、1953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不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50元。

    3、原工商业者,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40元。

    二、企业退职人员比照上述办法相应增加退职生活费。

    三、企业退休军队转业干部,按中办发[2003]29号文件精神,2015年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后,达不到2015年度全省企业离退休人员月平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从2015年1月1日起补足到平均水平。

    四、从2015年1月1日起,贵阳省退休人员月最低基本养老金标准(不含领取《独生子女证》加发5%养老金部分)调整为560元,退职人员月最低退职生活费标准(不含领取《独生子女证》加发5%养老金部分)调整为535元。

    五、本次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承担,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原渠道解决。

    2016年贵阳养老金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当前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黔府发[2014]19号),本着社会保险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完善贵州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处理有关遗留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灵活就业人员自愿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凡具有贵州省户籍或办有贵州省居住证并在贵州省居住的灵活就业人员,年满16周岁以上至规定退休年龄内的,本着自愿原则,可选择在户籍所在地(以县、区为单位,下同)或灵活就业所在地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参保人员达到规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满15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待遇。

    二、下列人员通过补缴方式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一)补缴对象

    具有贵州省户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及以上,未领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本着自愿原则,以个人身份通过一次性补缴方式,在户籍所在地办理补缴参保。具体条件为:

    1、2007年12月31日及以前,由贵州省地方政府各级机关、乡镇单位、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组织使用的编制外人员,有本人原始工作依据,或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原工作单位(主管部门)公示后出具证明;

    2、2012年7月1日《关于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后财[2012]547号)施行前退出现役的军人,有原始服役依据;

    3、1998年9月30日及以前曾在贵州省国有企业或集体企业工作过的各类人员,有本人原始工作依据,或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原工作单位(主管部门)公示后出具证明;

    4、因各种原因离开贵州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原编制内人员,有本人原始工作档案。

    (二),补缴办法及其他

    1、补缴年限。补缴年限统一为15年(办理补缴前的实际缴费年限相应扣减),从办理补缴之月起往前推算确定。其中,军队退役人员的军龄视同缴费年限,军龄不足15年的,最长补缴至满15年。

    2、补缴金额。以补缴年限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20%的比例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利息一同补缴。

    3、个人账户。办理补缴完毕,参保人个人账户随同补建(含利息),计账比例2006年6月底前为11%,从2006年7月起为8%。

    4、参保时间认定。以补缴年限往前推算的最早时间确定为参保时间。军队退役人员参加工作时间按照本人档案资料记载的入伍时间确定。

    5、出生日期认定。以参保人原始档案中最早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准,无出生日期记载的,以本人身份证为准。

    6、符合本通知第二条第(一)款两个或两个以上补缴条件的,只能选择按一个条件补缴参保。

    7、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所需资金由个人一次性缴纳。

    (三)待遇计发

    1、办理补缴完毕,参保人可按月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按照贵州省劳动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黔劳社厅发[2006]20号)规定的新办法计发。

    2、参保人领取基本养老金后,按国家和省规定享受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按规定支付死亡待遇,个人账户余额依法继承。

    贵阳养老保险缴费比例

    社保五险包括:养老、失业、医疗、生育、工伤五项。按国家规定的缴费比例,用人单位应缴纳缴费基数的28%以上,包含养老保险19%、失业保险1%、医疗保险7.5%、生育保险0.5%。工伤保险,根据参保单位的的经营范围和风险等,分为8个档次。参保者本人共计仅缴纳10.5%,包括养老保险8%、失业保险0.5%、医疗保险2%。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个人不缴费。

    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2015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0%的,以1821.23元为缴费基数;超过2015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13659.25元为缴费基数;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在2015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0%至300%之间的,以实际工资额为缴费基数。贵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单列,按2014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3642.47元)至300%(13659.25元)进行保底、封顶。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新缴费基数,从2016年1月起执行。参保单位职工2016年1月-2016年6月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差额部分,于2016年7月进行一次性补收。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新缴费基数从2016年7月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