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养老保险

河北养老保险可持本人身份证或社保卡号直接到各市社保中心养老保险处查询。河北养老保险最新政策为2006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人员,设立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过渡期。过渡期内实行新办法与老办法对比计算,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低于老办法计算标准的,差额部分予以补齐;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高于老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的,高出部分按一定比例逐年递增,其中2006年加发待遇差的20%,2007年为40%、2008年为60%,2009年为80%,2010年取消新老办法对比计算,统一按新...

河北养老保险查询

一、持本人身份证或社保卡号直接到各市社保中心养老保险处查询;

二、河北社保中心统一咨询电话12333;

三、河北劳动保障网如开通查询功能,http://www.hebei12333.com/,查找点击“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查询”一栏。

四、每年社会养老保险中心将参保个人帐户对帐单发到每一个参保人员手中,通过个人账户对账单查看缴费和帐户记录情况。

河北养老保险政策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要求,按照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河北省行政区域内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

三、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实,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办理退休手续后,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缴费累计12个月为1年。

(一)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1%。

其中: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指数。1992年底以前历年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指数取值为1.0,1993年至建立个人账户前一年本人实际月平均缴费工资指数小于1.2时,按1.2计算。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附后)。

计发个人账户养老金时,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

四、在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前参加工作、2006年1月以后退休的参保人员(即“中人”),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和调节金。

(一)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1.3%×建立个人账户前缴费年限(计算到月)。

(二)调节金。调节金为调节金基数乘以计发比例。

调节金基数为130元,计发比例2006年为90%,以后每年递减10%,直至取消。

五、2005年底以前已经离退休人员(即“老人”),仍按国家和省原来规定发给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六、为使按本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与《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冀政〔1998〕1号)和原省劳动厅印发的《〈河北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实施细则》(冀劳〔1998〕47号)规定的办法(以下简称“老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平稳衔接,对2006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人员,设立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过渡期。过渡期内实行新办法与老办法对比计算,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低于老办法计算标准的,差额部分予以补齐;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高于老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的,高出部分(以下简称“待遇差”)按一定比例逐年递增,其中2006年加发待遇差的20%,2007年为40%、2008年为60%,2009年为80%,2010年取消新老办法对比计算,统一按新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

过渡期内按老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时,计算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时统一使用2005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河北养老保险缴费基数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是根据《社会保险法》建立的一项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建立个人缴费与政府补贴相结合、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保障城乡居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其服务对象是: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非从业人员。

16-59周岁的参保人需按年缴费,年缴费标准为100-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13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

参保人按规定缴费,达到60周岁后可按月领取养老金。城乡居保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构成。河北省省级基础养老金目前标准为每人每月80元,个人账户养老金=参保人个人账户储存额/139。

河北自由职业养老保险

河北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计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

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按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