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社保

根据国家和省关于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精神,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联合下发通知,对秦皇岛市行政区域内的参保单位,将财政拨款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以及灵活就业人员的生育保险缴费标准,从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0.3%降至0.25%,参保人不享受生育津贴;将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等非财政拨款单位的生育保险缴费标准,从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0.8%降至0.5%,参保女职工的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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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查询

1、可拨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咨询服务电话:0335-12333

内容包括:

社保卡余额、明细查询等。

窗口查询

请携带本人有效证件及社保卡号至秦皇岛社保局办公大厅窗口查询。

秦皇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秦皇岛市建设大街366号

秦皇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一)贯彻执行国家颁布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法规、基本标准和省颁布的地方性标准及实施办法;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负责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的宣传和舆情研究。

(二)负责全市人力资源规划、开发工作。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开发流动政策,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机构改革人员定岗和分流办法。

(三)负责全市促进就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拟订就业援助制度,完善职业资格制度,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牵头拟订高、中等院校毕业生就业政策,负责非师范类毕业生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办法。

(四)组织贯彻执行职业分类、职业技能国家标准和相关行业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拟订职业技能鉴定办法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市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社会力量举办的职业培训机构的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拟订企业在职职工技能培训和企业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的规划措施,并组织实施;制定职业技能人才培养、表彰、奖励和职业技能竞赛的规划和措施,认定、公布结果;负责劳动预备制度具体办法的实施;指导技工学校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师资队伍建设、教材建设规划及评估认定工作;负责社会职业培训机构的审批工作。

(五)贯彻执行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和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等社会保险法律法规;负责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城镇居民以及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和农村的社会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的实施;负责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城镇居民和学生的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政策的实施;负责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的工伤保险政策的实施;统筹拟订城乡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办法和标准;编制全市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参与制定全市社会保险基金投资办法;负责对全市社会保险基金收缴、支付、管理、运营工作实施行政监督;负责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审查认定有关机构承办补充保险业务的资格;负责工伤、职业病的认定工作。

(六)负责全市劳动关系调整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的实施;指导和管理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按分工负责政策性人员安置和工人调配工作;参与评定劳动模范的有关工作;负责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及其劳动报酬的宏观调控政策和企业工资指导线、最低工资标准的落实。

(七)负责就业、失业、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负责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工作。

(八)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建立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拟订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九)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人才工作总体目标,参与人才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全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拟订全市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办法;负责全市人事培训教育和考试、考核工作;拟订全市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办法,综合管理全市职称工作;组织指导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培训、考核、定级和技术职务评聘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全市职业技能培训、考核鉴定工作和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健全博士后管理制度;负责高层次人才选拔和培养。

(十)负责行政机关公务员综合管理,拟订人员调配政策和特殊人员安置办法。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法和安置计划;负责军队转业干部培训、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负责全市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政策落实和协调稳定工作。

(十二)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三)监督检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执行情况,依法行使监督检查职权;负责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完善人事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重大案件。

(十四)综合管理引进国外智力和外籍专家工作;负责综合管理来秦工作的外国专家(包括经济技术管理领域、教科文卫系统、外商投资企业、随引进项目合同和重点建设工程来秦的外国专家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专家)和本市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出国及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培训工作。

(十五)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秦皇岛社保中心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参保人员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其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含本息,下同)累计计算;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其中出国定居和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一)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按下列方法计算转移资金:

  1、个人账户储存额:1998年1月1日之前按个人缴费累计本息计算转移,1998年1月1日后按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

   2、统筹基金(单位缴费):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

(二)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下列规定办理:

1、参保人员返回户籍所在地(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就业参保的,户籍所在地的相关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2、参保人员未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由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但对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参保人员再次跨省流动就业或在新参保地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

 3、参保人员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受以上年龄规定限制,应在调入地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三) 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下列规定确定其待遇领取地:

1、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2、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3、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4、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四)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1、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

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2、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3、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

4、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五)参保人员在省级统筹范围内跨设区市、省财政直管县(市)流动就业,需要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不转移基金。

秦皇岛社保基数

根据国家和省关于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精神,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联合下发通知,对秦皇岛市行政区域内的参保单位,将财政拨款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以及灵活就业人员的生育保险缴费标准,从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0.3%降至0.25%,参保人不享受生育津贴;将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等非财政拨款单位的生育保险缴费标准,从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0.8%降至0.5%,参保女职工的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而伴随着平均工资的增加,灵活就业人员的医保缴费基数将上调。将2015年秦皇岛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788元的80%作为缴费基数,调整后为3830元。

选择9.5%比例缴费的参保人员月缴金额为363.85元;选择5.5%比例缴费的参保人员月缴金额为210.65元;享受低保待遇的参保人员月缴金额为126.39元。个人账户计入比例为35岁以下2.2%(84.26元);36至45岁2.7%(103.41元);46岁至享受医疗保险退休待遇前3.2%(122.5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