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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城镇居民医保

医疗保险是为补偿疾病所带来的医疗费用的一种保险。职工因疾病、负伤、生育时,由社会或企业提供必要的医疗服务或物质帮助的社会保险。如中国的公费医疗、劳保医疗。中国职工的医疗费用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以减轻企业负担,避免浪费。发生保险责任事故需要进行治疗是按比例付保险金。

福州城镇居民医保缴费

(一)首次参保人员

1、城镇居民

本市户籍居民携带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长期居住在榕(一年以上)的非从业的港澳台人员需提供港澳台通行证的原件和复印件,及在榕居住一年以上证明,到所属社区办理下一年度参保登记手续。

2、中专、技校、中小学及幼儿园学生

持户口簿或身份证(外籍学生提供护照或港澳台通行证)的原件和复印件,向所在学校申请参保登记。

(二)续保缴费人员

在缴费期限内持本人社会保障卡到中国农业银行或海峡银行网点办理续保缴费业务;我市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可到医保中心签订《个账代缴协议书》,使用个人账户资金为家庭成员缴纳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费;我市职工参保人员还可持社会保障卡在福州市定点零售药店使用本人个人账户资金为一至两名家属续保缴纳次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

(三)新生儿参保规定

一周岁以内的新生儿由其监护人持新生儿户口簿原件(复印件)、《福州市城镇居民参加医疗保险缴费登记表》及银行银联卡(用于缴费),到医保中心窗口办理参保登记。出生三个月内新生儿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当年医疗保险待遇;出生三个月后参保的,从参保缴费之日起享受当年医疗保险待遇。保期为投保日至缴费当年度12月31日止。

福州城镇居民医保报销比例

参保城镇居民首次住院和门诊大病治疗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由城镇居民医保基金支付的起付标准和比例如下:

医疗机构 起付标准 支付比例

成年人 未成年人 成年人 未成年人

三甲(不含专科) 800元 400元 55% 60%

三乙、二甲及二甲以上专科 400元 200元 65% 70%

二乙、一级 300元 150元 75% 80%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 150元 75元 85% 90%

参保城镇居民年度内多次住院按上述起付标准依次递减100元,直至降至零为止。

福州城镇居民医保 报销规定

一、从2014年1月1日起,将城镇居民医保的政府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340元。将参保城镇居民在我市医保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普通门诊报销封顶线由600元提

高至1000元。同时将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纳入居民医保(成年人)门诊特殊病种范围。

二、参保职工在我市医保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普通门诊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的药品费用取消起付线,直接由统筹基金按规定比例支付;同时,将住院起付线由600元降至300元。同时将重性精神病人门诊药物治疗费用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范围。

三、进一步扩大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使用范围,允许使用职工医保个人帐户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在定点医疗机构所有个人负担(含目录外)部分的医疗费用。将参保职工在定点零售药店使用个人帐户购药每15日最高支付限额由150元提高至200元。 

四、本通知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

福州城镇居民医保丧葬费

关于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

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已经实现了线上社会化发放。但在死亡离退休人员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申领上还处于由企业发放的管理模式。根据黑人保发[2010]53号文件《关于提高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标准的通知》规定,从7月1日起提高了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为确保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按时足额发放和社保资金安全,省社保局决定企业离退休人员的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工作,从2010年11月起按着以下办法执行:

一、凡是7月1日以后死亡的离退休人员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统一由省局实行社会化发放,不在拨付到企业。企业负责申报,省局审核通过后将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打入原离退休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存折中。

二、对目前离退休人员死亡后领取基本养老金存折已销户的,为确保能及时让遗属领到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省局审核通过后将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按原渠道划入企业,暂由企业负责发放。

三、将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打入原离退休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存折需要有一个宣传的过程,才能确保发放。从2010年10月起由各参保单位要对离退休人员做宣传工作,即死亡后的离退休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存折暂不能销户,领取完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后再作处里。请各企业用3个月的时间通过宣传将此要求让全体离退休人员知道,从2011年1月起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不在拨入企业,由我局实行社会化发放。(注:各省市可能略有差异,具体可咨询当地社保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