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失业保险

天津失业保险办理期限在解除/终止劳动关系60日内,一般失业保险金于失业人员办理申领手续后次月开始发放,且失业人员被判刑缓期执行或监外执行的,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一般职工工资低于天津市社会保险费最低缴费基数的,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本市社会保险费最低缴费基数缴纳失业保险费

天津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

领取失业保险金应具备如下条件:

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按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一般是指终止劳动合同的,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以及因用人单位用工不当而依法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已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失业登记是失业人员进入申领失业保险待遇程序的重要标志。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还须有求职要求。在认定失业人员是否有求职要求时,一般以其是否在职业介绍机构登记求职,并参加再就业活动为衡量的标准。

天津失业保险金领取金额

领取期限处于第一个月至第十二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由880元提高到960元;领取期限处于第十三个月至第二十四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由840元提高到920元。此外,对于2015年6月1日后(含6月1日)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月计发标准由528元提高到576元。

天津失业保险金领取流程

1、参保单位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资格审核表》;

2、然后携带上述资料前往区县社保机构办理申领确认手续;

3、区县社保机构审核后,单位携带花名册等资料到市失业保险管理部门备案;

4、备案后,区县社保机构将审核意见告诉参保单位即可;

5、失业人员携带规定资料前往社保机构领取失业保险金。

特别提醒:

1、失业人员应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60日内办理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

2、失业保险金于失业人员办理申领手续后次月开始发放。

3、失业人员被判刑缓期执行或监外执行的,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天津失业保险比例 

天津社保缴费比例如下:

天津养老保险:单位20%,个人8%;

天津医疗保险:单位11%,个人2%;

天津失业保险:单位1%,个人1%;

天津工伤保险:单位0.5%—2%(根据行业性质确定),个人不缴费;

天津生育保险:单位0.8%,个人不交费;

天津住房公积金:单位和个人: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