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失业保险

重庆市失业保险是为了保障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单位及其职工有依法缴纳失业保险费的义务;失业人员有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重庆市失业保险规定,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

重庆失业保险领取新政策

重庆失业保险领取新政策规定,自2016年3月开始,重庆市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人员实现就业创业的,可申请给予一次性补助。市人力社保局相关工作人员介绍,一次性就业创业补助额度为,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上次失业未领取的剩余期限失业保险金。

领取一次性就业创业补助后的人员,就不再享有上次剩余的各项失业保险待遇,相应期限计算为已领取待遇期限。另外,如遇失业保险金调整,也不予计发差额。

重庆失业保险领取标准

目前重庆市参保失业人员每月可领取的失业保险金额度为:主城区户口875元/月,农村户口437.5元/月。按照现行政策,如果一名参保者刚失业就实现就业或者创业,最高可以一次性领取24个月的补贴金额,也就是21000元。

重庆失业保险条例

重庆市失业保险条例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重庆市实际,制定的条例。于2003年9月26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重庆失业保险办理流程 

根据失业保险政策规定,单位与职工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办理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包括劳动合同书、解除合同通知书、重庆市职工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登记卡等),书面告知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失业登记和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及档案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15日内送失业人员户口所在区县(自治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查。区县(自治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于收到失业人员有关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单位能否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自原单位签发有关证件之日起60日内,到户口所在区县(自治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和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 

经与其本人沟通得知,其为城镇户口。建议其到户口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咨询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的相关事宜。 

重庆失业保险待遇

满足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以上的;

2、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按规定办理失业和求职登记的。

失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1、单位及其职工没有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的;

2、从破产、撤销、关闭、改制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愿选择领取了一次性安置费的;

3、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单位及其职工自欠缴之月起一年内清缴了所欠失业保险费与滞纳金的,失业人员自清缴次月起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正在执行的;

(六)无正当理由,六十日内不到户口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再就业情况的;

(七)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

(八)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