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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失业保险

太原失业保险适用对象为太原市行政区域内的六区、四县(市)所在地的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目前失业保险金按太原最低工资标准的80%,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办理时限一般10个工作日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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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太原失业保险中心

    太原市失业保险中心主要负责企事业单位失业人员的接收、管理;负责全市参保单位信息及个人缴费记录的登记、建立;负责失业保险费的征缴、清欠;负责失业保险基金的统筹、调剂。负责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认定、发放;负责组织失业人员参加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活动;负责为失业人员提供免费政策咨询和其他就业服务

    太原失业保险查询

    1、拨打太原社保查询电话12333,获取个人账户余额信息。

    2、持本人身份证明、社保卡(医保卡)到太原社保中心(社保经办机构)查询账户明细。

    3、凭本人医保卡到太原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或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查询账户信息。

    4、登录“太原社保局”获取更多社保资讯。

    太原失业保险领取条件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应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报受理其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备案,并按要求提供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参加失业保险及缴费情况证明等有关材料。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到受理其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

    领取失业保险金,需要以下条件:

    1.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4.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太原失业保险比例

    从2015年3月1日起,太原市行政区域内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由现行的3%降至2%。其中,单位缴费比例由现行的2%降至1.5%,个人缴费比例由现行的1%降至0.5%。

    降低失业保险费率适用于全市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的单位及其职工,费率降低后,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标准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