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失业保险

南京失业保险规定,在用人单位办理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60日内,且在失业保险待遇审核手续10日后到户籍所在街道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首次申领。目前南京失业保险用人单位、个人缴费比例分别由2%、1%下调为1.5%、0.5%。

南京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

南京失业人员符合一定的条件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南京失业保险标准

南京失业保险领取标准

1、缴费不满10年的,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40%确定;

2、缴费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45%确定;

3、缴费20年以上的,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50%确定。失业保险金最高不得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最低不得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

南京失业保险接收函

南京失业保险接收函转移办理条件如下:

(1)已办理失业保险待遇核定且有剩余领取期限

(2)失业人员户籍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接收并出具《失业保险待遇转移接收函》。

(3)所需材料:非本市户籍选择回户籍所在地享受失业保险金的人员办理失业保险待遇核定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a、原用人单位出具的《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b、个人档案资料

c、本人户口簿复印件(含首联及本人联)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

d、劳动者户籍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失业保险待遇转移接收函》(其中含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名称、开户行及银行账户信息)

3、办理程序:依据《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与本人户籍不在同一统筹区的,由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失业保险待遇;回户籍所在地的,由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将其失业保险关系转至本人户籍所在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所需资金一并划转,具体金额按照失业人员应当享受失业保险金总额的1.5倍计算。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跨统筹地区迁移户籍的,迁出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继续支付其应当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本人要求到迁入地享受的,由迁出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将其失业保险关系转至迁入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所需资金一并划转,具体金额按照失业人员应当享受而未享受的失业保险金总额的1.5计算。

非本市户籍失业人员选择回户籍所在地享受失业保险金的,持户口簿复印件、户籍所在地经办机构《失业保险转移接收函》(其中含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名称、开户行及银行账户信息)及个人档案资料,到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并需另行填写《非本市户籍人员失业保险申请表》。

南京失业保险金领取时间

南京失业保险领取地点:户籍所在街道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南京失业保险领取时间:每月第二个工作日至25日期间的法定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