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浩俊:滥发信用卡的后果到底应由谁来承担?

深卡财经  阅读数     2020-05-10 12:5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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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媒体报道,时隔八年,我国不良资产证券化破冰重启。26日,备受关注的两只入池资产分别为对公贷款和零售贷款的不良资产证券化(ABS)产品发行。其中,入池资产为零售贷款的全球首单信用卡不良ABS招行“和萃一期”,以3.0%的发行利率,获得优先档2.28倍认购。

  根据招行发布的公告,其不良资产证券化定名为和萃,基础资产涉及60007户借款人,全部未偿贷款本息总额为20.976975亿元,本金约为15亿元,预计回收金额为29684.33万元。而和萃一期的招股说明书则显示,发行金额分别为1.88亿元和0.45亿元。也就是说,20多亿元的本息,将以不到2.33亿的价格出售。

  虽然说银行不良资产以低价格出售,早在上世纪90年代末就曾经出现过,当时的债转股,就是通过低价出售不良资产,降低银行的不良贷款率。而采用不良资产证券化的方式,则在2006年也由建设银行试行过。但是,那一切都是对“公”,是处理企业的不良贷款,象招行这样将“对私”作为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在全球也是首次。

  现在的问题是,如果单纯从不良资产处置本身来说,无论是“公”产还是“私”产,都应当属于此项工作的业务范围,都是可以这样做的。但从实际情况来看,可能就不那么简单了。因为,所谓的银行卡不良资产,除持卡人的信用存在问题之外,银行在推广和办理银行卡过程中,不规范、不谨慎、不按程序办理,滥发乱发,是不是也是非常重要的原因,甚至可以说是最主要的原因之一呢?要知道,长期以来,几乎所有银行都把发行银行卡作为金融管理工作的“重头戏”,都制定了很高的发卡目标,给每位员工下达了发卡任务。正是因为发卡的目标过高、任务过重,也就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向信用等级不高、信用意识不强的人发行信用卡,最终,信用卡的不良资产也就地出现了。

  事实也是如此,在没有对持卡人的信用做出客观评价,没有对其信用状况进行了解的情况下,就为了任务,对其发放信用卡,对其实施信用授权,且往往不是一张卡,而是一人多卡,又怎么可能不出现信用卡风险呢。为什么围绕信用卡的各种诈骗案件越来越多,说到底,也与这些年来银行的不规范发卡行为有关,与银行卡的发行、使用、监管失控有关。如果银行的发卡行为规范些,滥发银行卡的现象不如此严重,很多案件是可以避免的,也不会一家银行就出现高达15亿本金的信用卡不良资产。

  以低价出售的方式处置信用卡不良资产,确实是解决信用卡不良资产的一种手段,银行也是有这方面的消化能力的。值得引起重视的是,银行让自己不规范行为造成的损失,让全社会来承担、全员来买单,可能就不是一件很正常的事了。因为,从表面看,银行用的是自身利润来消化的,而不是财政资金。可是,银行的利润,也是企业和居民创造的,是这些年来银行通过不断地提高融资成本带来的。如果没有这么多的不规范行为,如果银行的不良资产少一些,如果将这些损失让利给企业和居民,其对经济稳定、市场繁荣、消费扩大将起到多大的作用。

  也正因为如此,对银行信用卡,包括其他信贷资金出现的不良资产,除了积极帮助其消化和防范风险之外,也要对产生的原因进行全面深入的分析。特别是信用卡,这些不良资产到底是怎样形成的,为什么会出现一家银行有这么多信用卡失信的现象,其在发行过程中到底存在多少不规范现象、滥发现象、乱发现象。如果不把问题的根源找到,并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加以防范,今后类似问题会更加严重。到头来,不仅会给其他消费者带来严重伤害,也会使金融风险不断积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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