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被盗刷 银行担责五成

深卡财经  阅读数     2020-05-10 17:1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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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北京市房山区法院审理了一起银行卡被盗刷案纠,法院判决银行承担五成责任。

  2015年3月19日,章先生的预留手机收到一条建设银行发送的短信:“您尾号XXXX的理财卡03月19日08时07分境外消费授权成功,授权金额为2025.74美元,实际消费金额以入账金额为准。详询95533。[建设银行]”由于该条短信为境外消费信息,章先生一直在国内,且信息中没有余额提示,跟章先生以前收到的提醒短信不一样,章先生便以为是诈骗短信,并没有在意。然而,第二天,章先生又收到一条提醒短信,内容显示章先生的理财卡在境外消费交易产生人民币购汇金额12765.28元。3月24日,章先生再次收到提醒短信,内容显示章先生的理财卡在境外有两笔消费记录,分别为2292.20美元、12.93美元,并产生人民币购汇项目14525.53元、80.38元。

  始觉不妙的章先生赶紧查询了银行卡余额,发现自己的账户余额明显减少。经查交易明细,这张卡于2015年3月20日在北京取款5000元,同时在3月20日至25日期间在境外以“人民币购汇”名义共计被盗刷12次,总金额131665.36元。章先生赶紧到银行办理了挂失。

  章先生认为,自己在建设银行开户后双方形成储蓄存款合同关系,建设银行应当保障其存款安全,现因银行未尽到保障义务致使其遭受损失,建设银行应予赔偿。故章先生将建设银行诉至法院,要求银行赔偿存款131665.36元及利息。

  建设银行回应称,银行交易处理系统及银行卡安全可靠,符合国家标准,建设银行在章先生银行卡的境外消费交易中不存在过错。同时,根据章先生理财卡不同时间的取款凭条及取款录像,该卡并非章先生一人使用。办理银行卡当日,章先生开通了短信提醒功能,2015年3月7日,章先生向银行申请,将短信通知手机号码变更为其朋友兰某的手机号。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9月,章先生将银行卡借给朋友兰某使用,兰某曾使用该卡在国外消费,兰某最后一次出国时间为2014年11月,此后没有出国。兰某每次使用完银行卡均会归还给章先生。在银行卡短信提醒手机号变更后,兰某收到了短信通知,遂向章先生反映并挂失。根据建设银行官方网站中“建行工作室”关于“我使用理财卡在境外刷卡消费时需要输入密码吗?”的热点问题回答显示,章先生的银行卡在境外通过VISA网络刷卡消费无需输入密码。章先生银行卡的人民币购汇项目所涉境外消费系在加拿大通过VISA网络刷卡进行,交易时只需验证卡片背后预留签名,无需输入取款密码,签字人均为谢某。而章先生和兰某均不认识谢某。

  法院认为,一方面,在章先生办理短信服务之时,银行仅提供了相关业务申请书供其填写,双方并未明确约定开通短信通知服务后,章先生需时刻关注银行发送之信息提醒、发现异常应即刻挂失等义务,否则,应自行承担收到提醒短信后资金损失之后果。作为有境外消费支付功能的VISA理财金卡,建设银行亦未告知客户在境内外采取银联、VISA等不同网络消费收到之短信提醒格式有所不同,或提供可供参考之短信样式模板。在现今生活中确有诸多以银行短信提醒之方式进行诈骗的情况下,章先生在收到的境外消费短信与日常建设银行短信格式不同,故认为其系诈骗短信有一定合理性。同时,作为金融服务提供者,建设银行向章先生发送短信提醒,旨在为章先生提供便捷的账户变动信息通知服务,系保障客户知情权的提示性、告知性举措。虽短信提醒服务客观上有助于章先生发现银行卡是否被盗刷,但并不能推导出自银行业务系统发送短信之时起即被免除了保障客户资金安全之责任,否则将加诸客户过分沉重之注意义务,须时刻关注银行短信提醒状况方可保障自己资金安全。另一方面,章先生在5天之内陆续收到建设银行短信提醒,在此期间内未能采取电话联系客服、互联网、自动取款机及移动客户端查询账户余额等方式确认资金安全信息,因短信提醒格式与日常境内消费提醒不同断定为诈骗短信,而对自己账户情况不作查询与关切,亦存在一定过失,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之责任。

  法院最终判决建设银行与章先生对损失的发生各承担50%的责任,由银行向章先生给付65832.68元及利息,并驳回章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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