坑惨了!借卡给“好哥们”买车,啥也没得到自己还被判5年罚4万

深卡财经  阅读数     2020-08-04 14: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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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前,小朱向哈尔滨某银行申领了一张信用卡,并透支使用约13万元用于买车,期间他陆续偿还过一部分,4个月后就不再偿还。

坑惨了!借卡给“好哥们”买车,啥也没得到自己还被判5年罚4万                编辑:扬州检察 来源:扬州检察 日期:2016-09-28

↑↑资料图

同一时段,小朱又找到朋友小许,以小许的名义办了一张信用卡信用卡办下来后,小许同意把这张卡借给小朱使用。小朱就用这张卡又透支了13万元买了第二辆车。之后小朱陆续还了一部分钱,后来又不还钱了。

小朱对警方交代,两台车都被他顶账用了,他用小许的卡也没给小许什么好处,就在小许经济困难的时候,偶尔给过他点钱。

朋友小许对警方称,他知道小朱有外债,车被小朱顶账了。他把卡借给小朱用,没有得到什么好处,小朱只是曾给过他几百元钱。小许还说,他借完了卡就没再关心这张卡的事,他认为透支的钱应由小朱来还。

近日,哈尔滨道里区法院审理认为,小朱和小许使用信用卡恶意透支,数额巨大,两人的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第二起犯罪是共同犯罪,两人均是主犯。因买车的小朱如实供述罪行,可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一审判处小朱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5万元;判处小许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4万元。

新闻链接:其实,借信用卡借出事的真不少

随手上网一搜,发现这样的案例数不胜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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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出台的《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持卡人信用卡仅限于合法持卡人本人使用,持卡人不得出租或转借信用卡及其账户。在各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或信用卡章程中,也都会明确写明“信用卡仅限持卡人本人使用,因出租、转让或转借信用卡而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持卡人承担。”

因此,根据相关规定,以上的案例中的持卡人看似很无辜,实则并没有被冤枉。无论是信用卡借给他人后造成的恶意透支行为,还是借给他人期间所发生的丢失、盗刷等损失,原则上都应该由持卡人本人承担所有责任。更需要注意的是,在金钱以外,他人持卡期间如发生信用卡非法套现、诈骗等违法行为,卡主也难逃其责。

“申领附属卡”才是正途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应该明确,在任何情况下,都要避免将信用卡借给他人使用。而如有家人、亲友需使用信用卡,与其选择承受巨大风险出借信用卡,不如帮其申请一张附属卡。附属卡既能够给日常刷卡带来许多便利,也可由主卡持有人自主控制额度。

一方面,从法律上而言,虽然附属卡所有交易款项及相应利息、费用等均计入主卡账户,且通常由主卡持卡人进行还款,但主卡持卡人与附属卡持卡人对所欠款项互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也就是说,主卡和附属卡持有人承担共同清偿债务的法律责任,而借卡人则完全不承担相关责任。

另一方面,主卡持卡人可收到附属卡交易通知,掌握附属卡的使用动态,同时,主卡持卡人还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附属卡的额度。这样,主卡持卡人既可整体把控,也可实时了解附属卡的透支情况。而与此不同,借卡人则始终有可能成为“脱缰之马”,不受任何规范、法律的约束。

这要说小朱太不是朋友呢还是说小许心太大呢?小编觉得两者都有,怪不得别人,这罚得不冤!同感点赞!

来源:新晚报、理财周刊、网络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