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逾期有多坑?全额罚息真的会终止么?

深卡财经  阅读数     2020-05-03 08:3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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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央视《今日说法》主持人李晓东用建行龙卡信用卡消费1.8万余元,但有69元未还清,然而10天之后,竟然产生了317元利息。了解后才知道,银行采取的是全额计息的方式。目前,李晓东将建设银行告上法庭,质疑其采取的全额计息方式显失公平。

  全额计息,也被很多消费者称为“全额罚息”,是对逾期未全额还款的持卡人按照总消费金额计算利息。银行为何要采取“全额罚息”?这种做法是否合理合法?昨日,华商报记者采访了多位学者和律师。

  案例

  消费1.8万余元少还69元   10天后冒出317元利息

  据《法治周末》报道,2012年11月,央视《今日说法》主持人李晓东在建设银行支行办理了建行龙卡信用卡,激活后一直正常使用。该信用卡账单日为次月7日,到期还款日为次月27日。

  2016年3月,李晓东在银行规定的当月记账周期内刷卡消费了18869.36元。至同年4月27日到期还款日,银行自动从其约定的还款账户里扣款18800元。因约定还款账户中的余额不足,因此欠款69.36元未还。

  李晓东称,他并不知道钱没有还清。直至新的账单日5月7日,他在查对账单时才发现,短短10天之内,欠款69.36元竟产生了317.43元的利息。在多次拨打建行客服电话后,李晓东才知道,建行收取信用卡逾期利息的方式是以当月账单的总额来计算,而不是以未清还部分的金额来计算。

  李晓东认为,建行这样的信用卡计息方式明显不公平,其相关条款应为无效的格式合同条款,且建行应返还向其收取的300余元利息。该案已于3月31日在北京市西城区法院开庭审理。

  正方

  既然已设免息期   全额罚息就有合理性

  昨日,中央财经大学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接受华商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全额计息的方式在中国现今环境下有其合理性。国外一些银行信用卡不设免息期,在刷卡消费第二天就开始计算利息,而中国信用卡有免息期,只要在免息期内还清欠款,就1分钱利息都不用掏。正因如此,银行在做信用卡业务时,其获得利息收入相对较难,因此银行通过采取全额计息方式,来对这一部分进行补偿。

  郭田勇说,从法理上讲,“全额罚息”也不能说没有道理,因为根据信用卡用户和银行签订的协议,用户未能还清欠款可被视为违约,银行向其收取借款的利息也可以说的过去。但是,如果银行按照差额计息,即以还款时所差的金额来计息,则是更符合人性化的举措。

  此外,郭田勇指出,并非所有的银行都是采用全额计息的方式,比如工商银行就采取差额计息方式,银行方面并没有强迫用户必须选择其提供的服务,用户大可以自由选择,既然与银行签订合同,就意味认可相应条款。

  中国法学会银行法研究会秘书长潘修平认为,目前信用卡违约现象严重,特别是小额违约情况很多,在处理时也让银行很头疼,所以银行往往在制定信用卡条款时尽量保护自己,利用其自身的优势地位,将有利于自己的条款表述强加进合同条款之中。

  反方

  全额罚息条款显失公平属于霸王条款

  昨日,中国人民银行高级研究员宋泓均向华商报记者表示,对于信用卡如何计息,各国有不同的做法,国际上许多银行并没有关于全额罚息的概念,而是根据未归还金额为基础计算罚息金额。他认为全额罚息并不合理,银行对持卡人已经还过的钱仍收取所谓“罚息”是不对的。

  北京中盾律师事务所主任张建锋接受华商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全额罚息”属于霸王条款,应被认定无效。张建锋认为,用户使用银行的信用卡,其实形成了一个借贷的合同,合同的任何一方,仅就违约部分承担违约责任,不应该对于其他未违约的合同义务部分承担违约责任。这个部分违约、全额罚息的条款,是增加了信用卡消费者的主要义务,减轻了银行的责任,属于显失公平的条款。消费者可以申请撤销该显失公平的条款。

  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成员、北京蓝鹏律师事务所律师杨乃超也认可这一观点,他指出,如果当事人认为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调整。参照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违约金的约定高于损失的30%时,可以认定为过高。他认为,信用卡合同可以参照该约定执行。

  >>政策背景

  信用卡“全额罚息”一直备受争议,这一在国内多数银行盛行的做法,在消费者看来“显失公平”,银行则多理直气壮于“符合国际惯例”。

  2013年7月,《中国银行卡行业自律公约》开始执行,该公约要求银行设置一个至少为10元的“缓冲额”,持卡人欠款小于或等于这一金额时,应当视同全额还款,银行不收取利息,此部分未偿还金额自动转入下期账单;晚还款3天以内也将视为按时还款。不过,各银行实施标准有所区别。但这些措施仍然没有改变“全额罚息”的本质。即只要持卡人没有在规定期限全部还清,欠款超过10元仍会面临着以全额计算的罚息。

  >>相关案例

  首例银行全额罚息案储户败诉

  2008年7月,艾先生在北京申请办理了民生银行信用卡。当年11月,他透支消费1861.76元。因忘记具体透支金额,在还款期内他不慎少还了61.76元。一个月后,艾先生收到对账单后发现,他11月的逾期罚息高达34.72元,是以全部透支金额1861.76元为基数计算出来的。

  艾先生认为,这明显属于格式条款,加重了客户的责任,显失公平,应属无效条款。另外,银行在发卡时未对该条款进行合理的提示。据此,艾先生将民生银行告上法院,并要求返还34.72元,同时要求以实际的逾期欠款61.76元为基数,重新计算罚息。

  2009年3月,北京西城法院对这起首例储户状告银行“全额罚息”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艾先生败诉。西城法院审理后认定,民生银行制定的还款及利息计算方式的条款,并未超出法律法规的许可范围。作为银行业的一种风险防范手段,该条款并无免除银行责任或加重客户责任的内容,不属于法定无效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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