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诈骗罪和信用卡盗窃罪的司法解释和认定

资本风云  阅读数   10   2011-01-26 23: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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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盗窃他人信用卡并使用肯定是属于信用卡诈骗的,但这属于盗窃罪还是信用卡诈骗罪呢?两者有什么不同呢?信用卡诈骗罪中不就包括了盗窃信用卡并使用这一项吗?什么情况是属于信用卡盗窃罪呢?什么情况下是信用卡诈骗罪呢?数罪并罚是什么情况?

  司法第三款法条:“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罪)定罪处罚”

  1、法条性质

  (1)本款规定既有注意规定的性质:盗窃信用卡后到自动取款机上取钱的,本身就构成盗窃罪。

  (2)本款规定又有拟制规定的性质:盗窃信用卡后到银行柜台取钱或者去商场等刷卡消费的,其行为本身是信用卡诈骗的行为,但根据本款规定,按照盗窃罪定罪处罚。

     【相关介绍】

  2、仅限于他人的真实有效的信用卡

  (1)盗窃伪造或作废的信用卡并对自然人使用的,应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

  (2)盗窃伪造或者作废的信用卡在ATM机上使用的,成立盗窃罪,直接适用盗窃罪的规定。

  (3)行为人以为是真实有效的信用卡而盗窃并对自然人使用,但客观上使用的是伪造的信用卡的,属于抽象事实认识错误,应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

  3、数罪并罚:盗窃并使用信用卡后又恶意透支(对人使用)的,应按盗窃罪与信用卡诈骗罪(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实行数罪并罚。

  4、共犯问题:明知是他人盗窃的信用卡而使用的,成立盗窃罪的共犯。以为是他人捡拾的信用卡而对人使用,属于抽象事实认识错误,应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

  5、不构成犯罪的情况:盗窃了他人真实有效的信用卡但并不使用的行为,不成立盗窃罪,也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拓展阅读



内容标签: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司法解释,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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