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遭盗刷 怎么让银行赔

深卡财经  阅读数     2020-05-06 18:5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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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合区的黄先生和卢女士去年都遭遇过银行卡被盗刷,各自都有不同程度的损失,他们都认为银行方有责任,交涉不成,都把各自办卡的银行给告了。法院经审理作出了判决,黄先生打赢了官司,获得银行的全部赔偿,而卢女士却输了官司。为何?原来,他们各自被盗刷的情形不同,自身是否存在过错和举证上都不一样。

  银行赔偿:

  证明真卡在身打赢官司获赔

  黄先生去年6月29日晚至30日凌晨,收到三条银行卡交易短信,提示他的银行卡在广东茂名市某ATM机上分三次取了7000元,异地跨行取款产生76元手续费。当时他就在六合,银行卡未离身,他立即联系银行客服说明情况,并报警表明自己的卡一直在身边,怀疑被伪卡交易。黄先生认为银行作为储蓄服务提供者,负有保护客户存款安全义务,诉至法庭要求赔偿损失。

  黄先生这张卡是磁条借记卡,他说密码从未泄露过,事发时卡就在身边,而卡内资金是在广东被人在ATM机上取走。法庭上,被告拒赔理由有三:1、这是刑事案件应遵循“先刑后民”,等刑事判决结果;2、被告不存在违约,没有任何过错。3、原告存在重大过失,被告并不知道密码,原告保管密码不当。请求法院驳回。

  法庭经调查明确案发15分钟内,黄先生拨打客服电话说明情况并报警,民警查看了短信,当天上午,黄先生携银行卡原件至派出所配合调查,之后又修改了密码。法院认为,黄先生上述举措能够证明当时未与真卡分离,就其银行卡被伪造盗取的事实完成了举证证明。根据已知的银行卡盗取的实例来看,本案符合伪卡交易常见特征,法院认可。

  原告和被告构成储蓄合同关系,被告有义务保证原告卡内资金安全。被告制作的银行卡存在其真伪不能被ATM机识别的缺陷,导致发生伪卡交易。被告未能尽到保护储户存款安全的义务,同时被告未能举证证明原告存在重大过错。根据现有证据,无须以刑事案件认定的事实为依据。按照《商业银行法》第六条、第二十九条,判被告赔偿7076元及利息。

  银行不担责:

  银行卡被盗4万状告银行被驳回

  六合区的卢女士曾办了一张银行卡,并且开通电子银行、网上银行、电话银行、电视银行。去年1月17日23时54分和1月18日0时01分,她的卡分别被转账出去2万元。当时,她就向公安机关报案了。第二天她与银行交涉此事未达成一致,于是将银行告上法庭,要求银行承担4万元损失。理由是银行在她不知情的情况下激活了手机银行,导致她账户内的4万元被人通过手机银行转账。

  被告称,2014年12月12日下午,卢女士自己激活了手机银行,银行的短信平台已发送3次激活码到她预留的手机号码上。银行提供了《9****短信平台信息查询结果》以证明其已经向原告发了3次激活码。对于银行提供的证据,卢女士也没有提供证据来反驳。法院查明,银行已经向卢女士预留的手机号码发送了3次含激活码的信息,而且当天原告在上网购物时,银行账户被骗走了2000元。

  另外在银行安全保障方面,客户用手机银行转账,需要手机号码、登陆密码和交易密码三重验证。即使他人知道预设的手机号码,没有登陆密码和交易密码,也无法完成转账;原告曾在2014年12月12日进行网上购物时曾被骗了2000元,有可能在此情况下泄露了个人信息和账户信息;法院认为,银行利用账号及相应密码判别注册客户合法性身份和确认交易有效性,符合合同约定,尽到了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并无过错。

  法律三人行

  栖霞公安分局尧化门派出所教导员鲁照明——

  根据实际需要 开通网银和手机银行

  鲁教导员认为,对于客户来说要提高防范:1、对不需要使用的银行卡及时销户,根据实际需要开通网银、手机银行,同时对消费额度进行限制;2、刷卡消费时,应留意检查刷卡机器有无异常,输入密码时要求他人回避,避免被复制银行卡信息和偷窥密码;3、发现非本人操作,应登录银行官方网站或电话查询确认,及时报警、联系银行客服说明情况、ATM机器刷卡等方式证实盗刷费用的是伪卡;4、对网上银行应通过U盾、数字证书、动态密码、短信验证等多重验证的方式提升安全等级,妥善保管U盾、数字证书;5、接到任何有关银行短信息,不向任何人泄露验证码,避免被他人开通和使用网银、手机银行;6、避免银行卡密码与其他普通网站密码相同,查询密码、支付密码不与生日、电话号码等容易猜到的数字关联。

  江苏宁联律师事务所 雍进律师——

  自身过失又不能 举证对方过错难获赔

  雍律师认为,黄先生之所以能够获得银行的全部赔偿,他揪住了银行的过错,他在发生盗刷后及时采取了措施,到ATM机器上修改密码,防止盗刷扩大,报警证明自己的真卡在身,而且与发卡行联系;同时能提供资金是在异地的ATM机器上被人提取的证据,这就说明了他的银行卡是遭遇伪卡交易,证明发卡行的银行卡真伪不能被ATM机器识别,说明制卡银行存在漏洞,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反观卢女士虽然同样与银行形成储蓄合同法律关系,但其曾在2014年进行网上购物时被骗2000元后,导致泄露了个人账户信息,说明自身没有做好保密措施,而且她不能举证证明银行过错。客户遭遇盗刷,应第一时间持银行卡到本地的柜员机操作(查询、存取等),固定电子证据证明银行卡与本人在一起;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详述被盗刷情况,配合制作笔录。

  江苏润商律师事务所 崔武律师——

  发现对方过错 要注意留存证据

  银行卡被盗刷案件,法院认定银行存在过错的理由一般是银行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认定储户存在过错的理由则是储户没有保护好个人信息及账户信息。结合第一个案例:银行卡真卡一直由黄先生控制,因为银行卡技术缺陷导致真伪不能被ATM机识别,从而发生了伪卡交易。第二个案例:卢女士开通手机银行,网络购物时可能泄露了个人信息和银行账户信息,导致被盗刷。储户在使用手机银行转账时,银行设置了三重验证保护,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第一个案例因为银行技术缺陷,法院判令银行赔付。第二个案例系卢女士自身泄露信息导致被盗刷,所以其诉求没能获得支持。持卡人要举证证明在涉案交易发生时手中保管着真实银行卡,第一时间到附近ATM机或POS机刷卡交易,这些都可以作为证明伪卡交易的有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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