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通道类业务
信托通道类业务一般模式:
保险资管通道类业务
2012年下半年,随着保险“新政”的实施及“泛资管”时代的到来,保险资管公司开始将跟银行合作通道业务作为投资的一种渠道,主要合作模式是存款类通道模式和信贷类通道业务。在这个过程中,保险资管公司不需承担主动管理职责,却可以收取一笔通道费。由于信贷类通道业务存在风险,保险资管公司与银行合作主要采取存款类通道模式。
通道类业务法律法规
目前,因通道类业务引发的兑付危机,基本通过政府监管部门协调以及各金融机构与投资者协商的方式予以解决,以求最终实现投资者的刚性兑付,而通过诉讼或仲裁解决的较为罕见。除金融监管部门公法意义上的规制外,在承担的民事责任方面,主要适用的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私法。虽然我国尚未有明确的司法判例对通道类业务中的责任承担作出界定,但随着资产管理行业的迅猛发展,可以预见未来将有更多的纠纷诉诸诉讼或仲裁解决。因此,对通道类业务的责任承担进行深入研究尤为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