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冈医疗保险

黄冈市医疗保险管理局位于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黄州大道96号。黄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家庭缴费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助,并向困难群体倾斜。家庭应缴保险费按保险年度缴纳,政府补助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并按预算年度拨付。黄冈市和黄州区按承办分工分别由市、区财政承担财政补助资金。黄冈市新农合基金分为门诊基金、住院基金、大病保障基金和风险基金四类:(一)门诊基金60元;(二)住院基金375元;(三)大病保险基金25元;(四)风险基金10元。

黄冈市医疗保险管理局

黄冈市医疗保险管理局位于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黄州大道96号。负责贯彻落实医疗、工伤、生育保险政策;具体承办市直基本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及大病医疗保险业务工作;具体负责老红军、离休干部、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的医疗管理工作;负责参保登记、缴费核定、基金配置和结算。

黄冈市城区医疗保险

为了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体系,逐步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险目标,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鄂政发〔2008〕25号),制定本办法。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坚持低水平起步,筹资水平和保障标准与经济水平和各方承受能力相适应;坚持自愿参保,权利与义务相统一;坚持家庭缴费为主与政府适当补助相结合;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坚持属地管理,统筹层次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一致;坚持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社会救助相互衔接、协调发展。2008年参保率达到50%以上,2010年基本实现全覆盖。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境内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内的中小学阶段在校学生(包括中小学、职业高中、技校、中专学生,下同)、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 

在城镇学校就读的农村户籍学生、城市规划区内失地农民和长期进城务工人员随住非从业家属也可参加。上述农村户籍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后,不再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在校大学生的医疗保险按国家规定执行。

黄冈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黄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市直、县(市、区)为单位统筹,实行统一政策,分别运作。黄冈城区(包括黄冈经济开发区)的城镇低保人员、黄州区属中小学学生儿童、黄州区所属乡镇(路口、堵城、陶店、陈策楼)城镇居民由黄州区统筹,黄冈城区的其他城镇居民由市直统筹。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家庭缴费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助,并向困难群体倾斜。家庭应缴保险费按保险年度缴纳,政府补助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并按预算年度拨付。市直和黄州区按承办分工分别由市、区财政承担财政补助资金。 

18周岁以上成年人家庭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30元,政府补助90元;在校学生和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家庭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20元,政府补助90元;未享受养老金或退休金待遇的60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家庭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70元,政府补助150元;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家庭缴费由政府全额补助,其中,低保对象由民政部门从医疗救助资金中每人每年补助10元。

湖北黄冈农村合作医疗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简称新农合)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是党和政府对农民健康的关心,是解决农民“看病难、看病贵”,缓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的重要措施,是统筹城乡协调发展、全面实现小康,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合谐社会的重要内容。

一、新农合基金分为门诊基金、住院基金、大病保障基金和风险基金四类。

(一)门诊基金60元

(二)住院基金375元

(三)大病保险基金25元

(四)风险基金10元

二、新农合门诊、住院医药费补偿比例

(一)门诊补偿

新农合门诊补偿全部采用门诊统筹管理模式,分为一般门诊补偿和门诊特殊慢性病补偿两种。

1、一般门诊补偿:补偿比例从25%提高到35%,村级每人每日补偿限额从8元提高到10元,乡镇级每人每日补偿限额从10元提高到12元,每人每年封顶为300元(含一般诊疗费)。

2、门诊特殊慢性病补偿:对患有国家规定的特殊慢性病又在当年内无住院记录的参合人员,按照《湖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特殊慢性指标及医疗费用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二)住院补偿

1、起付线设置:乡、镇、街道卫生院100元,区级定点医疗机构500元,市级定点医疗机构1000元,省级定点医疗机构为2000元。参合人员在一年内患同一种疾病连续住院治疗的,只计算其中最高级别医院的一次起付线。农村五保户、低保户、特困优抚对象不设住院起付线。

2、封顶线设置。每人每年补偿金额封顶标准的为100000元。

3、补偿比例设置。

(1)乡镇级定点医疗机构:101元以上500元(含)以下的部分补偿60%,501元以上的部分补偿90%。

(2)区级定点医疗机构:501元以上1000元(含)以下的部分补偿50%,1001元以上的部分补偿75%。

(3)市级定点医疗机构:1001元以上3000元(含)以下的部分补偿50%,3001元以上的部分补偿55%。

(4)省级定点医疗机构:2001元以上5000元(含)以下的部分补偿40%,5001元以上的部分补偿45%。未经正常转诊程序转往区外的患者按上述各级标准减半补偿。

三、办理地点 

黄州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地址:西湖二路32号(区财政局旁),电话:0713-8380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