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东医疗保险

海东医疗保险同其他类型的保险一样,也是以合同的方式预先向受疾病威胁的人收取医疗保险费,建立医疗保险基金;当被保险人患病并去医疗机构就诊而发生医疗费用后,由医疗保险机构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海东医疗保险怎样报销

报销范围及方式

符合青海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青海省新农合诊疗项目目录的门诊、住院医药费用纳入新农合报销范围。下列医药费用不纳入新农合报销范围:

  (一) 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 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承担的;

  (四)境外就医的。

  医药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新农合基金先行支付。新农合基金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五条 农牧区各类意外伤害,如山体滑坡、火灾、雪灾、水灾等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当中受伤人员的医药费用纳入报销范围,如另有报销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有责任方的意外伤害医药费用由责任方承担,不纳入报销范围。

  第六条 农牧民参加新农合后居住地发生变化的,医药费用在参合地报销。参合农牧民转为城镇户籍后参加城镇居民医保的,享受当年新农合待遇直到保障年度期满。

  在治疗期间补偿标准发生调整的,门诊费用的报销按照发生费用时的标准执行,住院费用的报销按照出院时的标准执行。

  救助对象等享受特殊报销的参合农牧民,按照发生费用时的身份属性执行相应的报销标准。

住院医药费用报销计算方法。

  (一)每例住院患者医药总费用中首先剔除自费药品和自费诊疗项目费用,再减去起付费用,即为报销基数,报销基数再乘以相应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即为新农合实际报销额。

  (二)21类重特大疾病住院医药费用,经首次常规报销后,剩余医药费用(含住院起付费用和自费费用)从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基金中给予二次补助,常规首次报销和二次补助合计,即为新农合实际报销额。

  (三)21类重特大疾病以外的其他大病住院医药费用经首次常规报销后,剩余医药费用(不含住院起付费用和自费费用)仍在3000元以上的,从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基金中给予二次补助,常规首次报销和二次补助合计,即为新农合实际报销额。

海东医疗保险查询

海东医疗保险网上查询

http://www.hdrs.gov.cn/

海东医疗保险电话查询

海东医疗保险中心统一查询电话(0972)12333,同时可以咨询医保卡定点医院、医疗保险办理、医疗保险补缴(补交)、医疗保险转移等问题的查询。

海东医疗保险窗口查询

海东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简介:海东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负责全市人民的社会养老及医疗保障等工作。

海东医疗保险缴费

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

1、全区行政事业单位统一按本单位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上年度工资总额的6%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个人按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的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退休人员个人不缴费;给所有参保缴费职工和退休人员均建立个人账户。

2、全区各类企业单位统一按本单位在职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的6%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在职职工个人按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的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3、从业年龄内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4.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建个人账户,只享受住院医疗保险待遇。

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按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8%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建立个人账户,享受住院医疗保险待遇。

个体工商户、自由职工者、灵活就业人员也可根据自身的缴费能力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4、企业职工和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工资总额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缴纳;高于300%的部分,不计算为缴费基数。企业在职职工和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退休时,须缴足最低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男职工最低缴费年限满30周年,女职工最低缴费年限满25周年,并一次性缴纳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0%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退休人员方能享受退休后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5、为方便离休人员、老红军、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门诊就医购药,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给离休人员、老红军、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办理医疗保险证和IC卡,并每年给本人IC卡上记入4000元的门诊医疗周转金。在报销医疗费用时,首先用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冲减医疗周转金,超出部分按规定报销。

大额医疗补助基金

凡参加海东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按每人每年72元标准筹集大额医疗补助基金。

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

建立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按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和退休人员退休费之和的5%筹集,由同级财政列入预算并足额拨付到地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其中:4%划入个人账户;1%主要解决公务员住院医疗费用按规定核报后的自付比例部分再核报50%。

个人账户资金支付范围

个人账户资金属于参保人员个人所有,可以结转和继承,除参保人员长期在本行政区域外工作,居住或死亡等原因外,个人账户内资金不得提取。其支付范围为:

1参保人员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或有利于疾病治疗和康复的医疗器械等发生的费用;

2、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和应由个人自付的住院医疗费用。

3、参保人员缴纳的大额医疗补助基金可从个人帐户中扣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