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社保

从衡水市人社局医保科获悉,2016年度衡水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参保和缴费,将于今日开始至10月底。另外,衡水市于上年度居民医保缴费期限之后,正式出台了《衡水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居民医保暂行办法》,进一步扩大了可参保人员范围、提高了参保人员待遇。部分新政策已于2015年度开始实施。2016年度,这些新政策将全面实施。

衡水社保局

从衡水市人社局医保科获悉,2016年度衡水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参保和缴费,将于今日开始至10月底。另外,衡水市于上年度居民医保缴费期限之后,正式出台了《衡水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居民医保暂行办法》,进一步扩大了可参保人员范围、提高了参保人员待遇。部分新政策已于2015年度开始实施。2016年度,这些新政策将全面实施。

参保:持居住证常驻人员可参保

在全市范围内,凡没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从业城镇居民,均可参加居民医保,包括在校大学生、中小学生(含职业高中、中专、职业技能学校、技校学生和入托幼儿、学龄前儿童)、18周岁(含18周岁)以下非在校居民;18周岁以上的非从业城镇居民。其他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及文件精神的人员,也可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包括灵活就业人员、进城务工人员;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困难企业职工等。

根据《居民医保暂行办法》的规定,2016年度,衡水市居民医保首次将持有居住证的常驻人员纳入参保范围。

待遇:参保学生待遇享受期后延半年

根据学生学期安排的实际情况,2015年之前,参保在校生的待遇享受期为10月1日至次年9月30日。为了不使学生在毕业后,参加其他类型的医保时,有半年的空档期,《居民医保暂行办法》规定,各类在校学生(大、中专院校新生除外)每学年初办理参保登记和变更相关参保信息,并预缴下一年度基本医疗保险费。医保待遇期为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已缴纳本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在校学生,其待遇享受期延长至本年度末。

住院报销起付标准提高10%

《居民医保暂行办法》规定,“参保居民住院报销比例为:起付标准以上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含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90%,二级定点医疗机构80%,三级定点医疗机构70%。”以上三项标准,较之前分别提高了10%。

另外,参保人员在一个年度内多次住院,且上次住院医疗费超过起付标准(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含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30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为500元,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为700元。)的,其起付标准在所住医疗机构起付标准的基础上依次分别降低20%,一个年度内住院超过三次的,超过部分不计起付标准。在此之前,参保人员在一个年度内多次住院,每次报销均按起付标准计算。

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每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由原来的每人6万元,提高到8万元。

低收入弱势群体参保享受全额补贴

居民医保的参保费用,由个人缴纳和财政补贴两部分组成。2016年度,个人缴费标准不变:成人每人每年190元、18岁以下非在校生50元、在校生可在50元或10元两个标准中自选其一,不同的缴费标准对应不同的参保待遇,缴费10元的,不享受门诊统筹报销。

为减轻低收入人群和弱势群体的负担,《居民医保暂行办法》规定:衡水市低保对象、重度残疾(1-2级)居民和低收入家庭中未成年及60周岁以上老人医疗保险费全部由各级财政负担,个人不用再缴纳保费。

衡水社保中心

主要职责

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政策,起草或拟订地方性规章草案、规范性文件。负责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宣传和舆情研究。

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完善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

负责促进就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完善相关政策,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拟订就业援助制度,完善职业资格制度,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按规定负责中专以上毕业生的就业指导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

统筹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统筹做好城乡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工作,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城乡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的政策、标准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续办法、基金统筹办法等,贯彻落实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保险政策,做好相关政策、标准的补充和完善,逐步提高基金统筹层次、扩大覆盖范围、提高保障水平。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制度,编制全市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参与拟订全市社会保险基金投资决策

完善并贯彻落实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建立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完善并贯彻落实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并负责监督检查。

完善并贯彻落实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负责军队转业干部培训;组织落实部分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和稳定政策;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管理服务

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人才工作总体目标,参与人才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全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拟订全市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负责全市人事考试工作。制定全市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综合管理全市职称工作,健全博士后管理制度,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和培养,拟订引进国(境)外专家、留学人员来衡(回国)工作或定居政策。承办政府系统科级职务任免有关事宜,综合管理政府系统事业单位的奖励表彰工作。统一管理市政府系统科级干部人事档案。

完善并贯彻落实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和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 落实消除非法使用童工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监察,统筹管理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违法案件

统筹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管理职责,拟定机构改革人员定岗和分流政策

管理来衡工作的外国专家和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出国及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培训工作,加强人才智力引进。

衡水社保查询

衡水社保网上查询

http://www.hehs.hrss.gov.cn/index.shtml

衡水社保电话查询

查询电话:(0318-12333),内容包括:社会养老保险金缴费基数、比例查询,社保卡余额、明细查询等。

衡水社保窗口查询

请携带本人有效证件及社保卡号至衡水社保局办公大厅窗口查询。

衡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衡水社保缴纳基数

单位缴费

缴费基数

2126元—10700元

缴费比例

养老保险单位:20%;个人:8%

医疗保险单位:6.5%—8%;个人2%

失业保险单位:1.5%;个人:0.5%

生育保险单位:0.6%;个人:无需缴纳

工伤保险单位:1%;个人:无需缴纳

注:1、养老、工伤、失业的基数下限是2126元,医疗基数下限1825元

2、以上收费标准为每月,另大病统筹是60元/半年,单位和个人各承担50%。

缴费流程:

1.缴费单位于每月10日至月底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次月参保职工及离退休人员、供属等人员增减及基本情况变更的有关材料和报表。

2.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后于每月5日进行结算,确定当月应收应付项目及金额,生成《结算表》,并于6日完成数据核对。缴费单位可于每月7日起至社保经办机构打印《结算表》。

3.企业缴费单位于每月25日前,按《结算表》上确定的应缴金额解缴至在地税部门指定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险费缴费专户”(已开设地税纳税专户的可合并使用)。

机关事业缴费单位在每月25日前向社保经办机构直接缴纳,或由社保经办机构委托单位的开户银行代为扣缴。

缴费地址:

省、市工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在衡水市人力资源及社保障局办理;

衡水社保办理地点一览

个人缴费

缴费基数

养老保险:2127

医疗保险:1825元/月

缴费比例

养老保险:20%

缴费比例:8%

缴费流程:

自行绑定的银行卡代扣

缴费地点:

衡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衡水市红旗大街1588号

联系电话:2215039

上班时间:上午8:00-11:00下午12:00-17:00(冬季14:30-17:30,节假日除外)